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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假开心网”案终审维持原判

      广受关注的“真假开心网”案于4月11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开办社交网站,并赔偿“正牌”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

       

      从开始起诉至今,这场“真假开心网”官司已经进行了近两年之久,事件的缘起则更要追溯到2008年。

       

      2008年3月,北京开心人公司开发了新型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凭借“朋友买卖”“争车位”等多种互动游戏迅速传播。短短半年后,开心网注册用户即已突破500万人,每日页面浏览量超过1亿次,成为国内知名的社交网站。

       

      但2008年10月,开心人公司发现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家与开心网中文名称一模一样,而且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乃至域名也几乎完全相同的“山寨开心网”,使网民难辨真假,导致“正牌”开心网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经查,此网站是经营另一家社交网站校内网(即如今的人人网)的北京千橡互联公司高价购得kaixin.com域名后匆匆推出的,其目的无疑就是打压开心网的上升势头。此网站一经推出,就被互联网业界称为“史上最强山寨网站”。

       

      2009年5月,开心网的运营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鉴于涉案双方的影响力,此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备受各界关注。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决,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其关联公司千橡网景侵权事实成立,开心网胜诉。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不能再使用开心网这一名称,并赔偿40万元。

       

      一审判决胜诉后,开心网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二审主审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冰表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是成立的。

       

      被告方千橡公司代理律师也承认,千橡已经在履行一审的判决,不再使用“开心网”这一网站名称。

       

      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则表示,关于本案的判决认定了千橡公司侵权行为的成立,即其所办的“开心网”是假开心网,这为中国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指明了是非。

       

      他认为,千橡公司的假冒行为实际上就是为了进行市场竞争而不择手段,丧失了一个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这种行为得不到遏制的话,整个互联网行业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那些努力创新的人得不到保护,大家创新的积极性也就不会存在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的互联网产业乃至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应该得到重视。

       

      有关专家表示,此前,国内互联网行业虽然“山寨横行”,但很少有受害网站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真假开心网”案一二审的判决结果都认定了被告行为属于侵权,是净化国内互联网行业竞争环境的一次契机,具有重大意义。